| 【索 引 号】 | 6700/2015-0000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5年06月10日 | |
| 【标 题】 | (现行有效)湛江海关关于公路舱单转关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 ||
按照《监管司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监管函〔2014〕37号)要求,继去年12月1日省内公路一体化切换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后,深圳海关将自2015年6月15日零时起,对隶属皇岗海关、文锦渡海关、沙头角海关进出口公路转关业务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届时湛江关区内进出境转关车辆需使用该系统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5年6月15日零时起,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关区代码:5301)、文锦渡海关(关区代码:5320)、沙头角海关(关区代码:5303)进出口公路转关业务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该关隶属深圳湾海关已于2014年9月1日起将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纳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届时起,凡经深圳公路口岸进出境的转关运输车辆必须提前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
二、本次切换为深圳口岸公路转关运输车辆,指进出境运输方式为“公路”且需在口岸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以跨境快速通关模式进出公路口岸的,不在此次切换范围。拱北口岸具体切换时间以该关公告为准。
三、凡经深圳公路口岸进出境的车辆,需按以下流程在深圳口岸办理转关业务:
(一)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电子数据。公路舱单中“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二)《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三)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四)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五)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启用公路舱单后,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仍按照现行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报,但进出境转关申报单的“进出境运输方式”、“航次号”、“提单号”等项必须与公路舱单保持一致。具体为“进出境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项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一份报关单需对应一份提运单对应一份转关单的表体。
五、湛江关区如有加工贸易厂车企业需自己传输公路舱单的,需到深圳相关公路口岸办理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
六、公路舱单有关电子数据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2014年7号公告(附件1)及深圳海关2014年2号公告(附件2)。
特此公告。
湛江海关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