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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关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0-12-02 16:50 文章来源:湛江海关 【字体:

  编制日期:20201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维护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湛江海关口岸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进出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预防为主,及时预警,做到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措施高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贯彻人人共建共享的中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筑牢口岸检疫防线,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1 预防为主,及时预警

  提高进出境人员、口岸公众和全社会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主动报告意识,加强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严格口岸卫生检疫,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先进应用技术,加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1.4.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湛江海关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湛江市、茂名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由湛江市、茂名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4 依法规范,措施高效

  湛江海关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预案。隶属海关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推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评估预警、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等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强化湛江海关和湛江市、茂名市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快速联动、优势互补,有效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事件分类分级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类。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事件分级如下:

  1.5.1 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1)国务院宣布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大流行,并出现有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4)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跨省份的多个口岸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对2个以上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3)跨省份的多口岸输入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4)在口岸或进出境人员中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

  5)在口岸或进出境人员中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7)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3)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4)在口岸或进出境人员中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

  5)在口岸或进出境人员发生食物中毒波及人数30-99人或有死亡病例;

  6)湛江海关经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预警)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尚未出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尚未发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3)发现检疫传染病、国内已经消灭的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4)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人数10-29人的;

  5)隶属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指挥体系

  1)湛江海关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属海关、隶属海关2级应急指挥体系。

  2)湛江海关成立湛江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组建负责日常工作的湛江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以及作为决策智囊并为具体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的湛江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湛江海关专家组);成立负责指导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湛江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湛江海关工作组)。

  3)口岸型和综合型隶属海关依照职责制定本单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应急工作组。

  4)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统一纳入湛江海关业务运行管控中心的指挥体系。

  2.1 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

  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组长由湛江海关分管卫生检疫工作的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本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应急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

  2.1.1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

  2.1.2 负责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

  2.1.3 负责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2.1.4 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

  1)协调卫健部门做好病例转运、密切接触者追踪、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和协助事件处置。

  2)协调民政、公安、移民等部门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信息,做好事件调查及现场控制工作。

  3)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并提供相关信息。

  4)协调海事、公安等部门做好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件、快件等检查及通关放行。

  5)协调外事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外交事务的沟通。

  6)协调商务部门做好涉外商务及劳务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

  7)协调旅游部门做好涉外旅游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

  8)协调其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

  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下设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设在卫生检疫处,由卫生检疫处主要负责人任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并报总署应急办公室备案;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主要承担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要求,组织建立相关联动协作机制;确定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负责接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并向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措施的建议或经授权采取有关处置措施;组建湛江海关专家组和湛江海关工作组;对隶属海关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督查等。

  2.3 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

  1)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2)法规处: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的法律支持等。

  3)综合业务处: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业务协调和规范标准支持。

  4)卫生检疫处:负责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协调、负责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指导湛江海关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5)动植物检疫处:负责人兽共患病造成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和技术保障。

  6)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负责口岸进出口食品相关的食源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和技术保障。

  7)口岸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发生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8)财务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9)科技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技装备、信息网络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确保湛江海关内信息网络畅通。

  10)人事教育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调配支持等。

  11)湛江机场海关、霞山海关、海东新区海关、东海岛海关、徐闻海关、霞海海关、廉江海关、茂名海关等隶属海关: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12)风险防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调整布控规则、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和风险预警,收集防控信息。

  13)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和卫生处理工作。

  14)技术中心、保健中心: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实验室检测和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2.4 湛江海关专家组

  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组建湛江海关专家组,由公共卫生、医疗、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负责对湛江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指挥、决策、处置提供技术处置措施方案;负责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评价各种措施的有效性;承办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湛江海关工作组

  湛江海关工作组负责指导隶属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卫生检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口岸监管处、各隶属海关、保健中心、后勤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专家组对隶属海关工作组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和必要支援;举办关区处置技术培训、应急演练;向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并做好相关信息审核报送工作。

  2.6 隶属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

  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科室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初步判定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当地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负责在口岸现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向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湛江海关值班室,落实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处置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海关总署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隶属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3. 部门协调机制

  湛江海关及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在广东省和湛江市、茂名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广东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框架下,与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监测

  4.1.1 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和要求,收集国内外疫情信息,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及时将相关信息和口岸监测结果上报海关总署。

  4.1.2 隶属海关应结合口岸实际,负责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将口岸监测结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给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

  4.2 风险预警

  湛江海关卫生检疫处和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收集的信息,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初步判定,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2.1 预警通报。

  湛江海关将海关总署发布的传染病疫情防控预警及精准预警信息以及湛江海关做出的预警及时通报各隶属海关。

  4.2.2 预警响应。

  湛江海关卫生检疫处和隶属海关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防控需求,识别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地区)、重点交通工具、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实施差别化卫生检疫措施,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进出境旅客加强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和健康申报等检疫监测措施,严格检疫排查,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水平。组织实施对经筛选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件、快件、跨境电商产品等风险目标的集中研判,在相应的风控系统中加载有关风险参数和规则,并统一下达指令,现场海关执行指令并反馈结果,不断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海关风险防控的应急反应能力。

  4.2.3 预警解除

  4.2.3.1 海关总署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可解除风险预警(Ⅰ、Ⅱ级):

  1)国务院宣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响应终止的。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的。

  3)海关总署风险评估后,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已消除,发布通知要求解除风险预警的。

  4传染病疫情公告”“传染病警示通报等超过有效期,海关总署未发布新预警的。

  4.2.3.2 湛江海关可对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风险预警作出解除的决定并及时通报各隶属海关。

  4.2.3.3 各隶属海关可对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风险预警作出解除的决定。

  4.3 应急处置与救援

  4.3.1 信息报告

  4.3.1.1 报告原则

  1即现即报原则。

  隶属海关发现或接报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隶属关应急指挥部和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

  2分段报告原则。

  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和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在遵循逐级审核及报告程序的基础上,采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遇到特别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双线同步原则。

  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和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通报湛江市、茂名市政府和口岸联检单位。

  4追踪反馈原则。

  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查和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并及时报告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报告。

  4.3.1.2 报告形式

  信息报告的形式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2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先电话紧急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

  1)电话报告工作要求。

  电话报告应讲清楚六个要素: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钟,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上述六个要素,以及报告单位、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并附接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书面报告工作要求。

  书面报告应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详细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状况、原因及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4.3.1.3 报告程序

  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机构。履行职务的各级海关关员为责任报告人。

  1)初次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直接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湛江海关值班室;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接报后同时向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及湛江海关值班室;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并同时向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及湛江海关值班室,同时向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

  2)进程报告。

  主要是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采取文字报告的形式,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与变化的情况报送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后一周内,由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和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分别对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结案报告。

  4.3.2 先期处置

  4.3.2.1 核实信息

  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发病人数、主要症状、治疗情况、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2 现场管控

  1)发布通知、通告、广播,向进出境人员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处置工作,做好情绪安抚工作,听从指挥。

  2)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持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件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

  3)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使用。

  4)根据事件性质,可采取停止供水、关闭通风空调系统、停止食品销售、封存有关设备、物品等必要措施。

  4.3.2.3 紧急救治

  对症状较重的现症病人,在采取适当的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

  4.3.2.4 医学措施

  1)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询问传染病症状、旅行史、接触史等基本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体温检测、体格检查等辅助排查。

  2)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的初步判断结果,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采取采集样本、隔离、留验或就地诊验等措施,必要时联系当地卫健部门予以协助。

  3)对尚未出现症状的人员要迅速安排撤离受染区域,检查、登记信息,移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实施隔离、留验等措施,必要时协调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

  4.3.2.5 样品采集与送检

  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采集血液、鼻咽拭子、呕吐物、肛拭子、粪便等人体样本,以及相关的食物、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

  4.3.2.6 卫生处理

  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监督有资质的单位对受染及可能受染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废弃物、尸体/骸骨、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

  4.3.2.7 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病例处置等工作时,应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感染。

  4.4 应急响应

  湛江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分别按照湛江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判定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应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4.1启动程序

  1)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2)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响应措施,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

  4.4.2 响应措施

  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并根据事件的级别、发展态势,提请地方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

  4.4.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湛江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对事件性质进行复核,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向海关总署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2)上报海关总署,在海关总署的指挥下,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贯彻落实海关总署部署要求,组织专家赶赴事发口岸现场,指导口岸开展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4)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5)及时向海关总署和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核实事件,向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及湛江海关值班室报告,向湛江市、茂名市人民政府报告。

  2)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3)贯彻落实海关总署、湛江海关和湛江市、茂名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专家指导,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落实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5)及时向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和湛江市、茂名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和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

  4.4.2.2 Ⅲ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湛江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应急响应专题会议,启动应急预案,报告海关总署及湛江市、茂名市人民政府。

  2)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对事件性质进行复核,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4)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5)及时向海关总署和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分析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和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

  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核实事件,向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及湛江海关值班室报告,向湛江市、茂名市人民政府报告。

  2)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3)根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4)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开展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5)贯彻落实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和湛江市、茂名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专家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和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4.4.2.3 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湛江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1)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开应急响应专题会议,对事件进行评估和复核,分析发展趋势,必要时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人员、物资、技术支持与保障;

  3)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4)负责向海关总署及向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2)安排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3)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开展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4)及时向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和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开展事件分析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和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

  4.4.2.4 其他措施

  根据事件性质,选择性采取停止供水、关闭通风空调系统、停止食品销售、封存有关设备、物品等必要措施。

  4.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遵循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3.1 级别提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海关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直接批示、关注或署领导直接指挥,或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或多个隶属海关出现类似报告,或重大国际活动期间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向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升级申请。

  4.4.3.2 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4.4.3.3 终止响应

  当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事件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事发现场恢复正常状态。

  2)没有出现新一轮或连环式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现场事件受害者得到有效的诊治。

  4)在两个最长潜伏期内未有新发病人。

  5)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隶属海关向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报告,湛江海关向湛江市、茂名市政府报告。

  Ⅰ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负责。

  Ⅲ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湛江海关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响应,并向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和事发地地方政府报告。

  4.5 处置信息公开

  按照相应响应级别,各级海关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符合规定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置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等信息。

  4.5.1 公开部门

  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可授权事发地直属海关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Ⅲ、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可授权事发地隶属海关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牵头单位负责处置信息公开。

  4.5.2 公开形式

  可授权新华社、人民网等中央媒体,以及省级主要媒体发布消息。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通报。

  4.6 后续管理

  4.6.1 评估

  事件处置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应急处置结束后,湛江海关应急办公室和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海关总署并通报湛江市、茂名市政府相关部门。

  4.6.2 奖励

  湛江海关和隶属海关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4.6.3 责任

  对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4.6.4 抚恤和补助

  湛江海关和隶属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6.5 征用及劳务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湛江海关和隶属海关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申请给予补偿。

  4.7 应急保障

  4.7.1 队伍保障

  湛江海关和隶属海关应调配或引进有关专业人员,建立相应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对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障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7.2 技术保障

  湛江海关和隶属海关应加强科研与对外合作,提升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

  4.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湛江海关和隶属海关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保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有计划、有步骤地为口岸现场配备检测设备及通讯设备,储备相应应急物资,加强技术、装备保障。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和维护。

  4.7.4 交通保障

  湛江海关和隶属海关要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确保紧急情况下专家及工作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等。

  4.7.5 公众宣传

  湛江海关和隶属海关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海关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所采取的措施、有关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并公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和报告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8 技术培训与应急演练

  湛江海关应急指挥部和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各类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技术培训及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9 附则

  4.9.1术语定义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国务院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经海关风险评估认为可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及其他烈性传染病。

  2)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口岸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实验室检测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确诊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4.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湛江海关根据实施情况管理、修订,并报海关总署备案。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成员名单、标准规范、技术方案等由湛江海关另行发布。

  本预案由湛江海关制定并负责解释。

  4.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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